|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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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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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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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许名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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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名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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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许名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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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名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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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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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赣07民初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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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 2 | (2017)赣07民初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 许名元 郑义红 连思思 温永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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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1 | 2018-01-0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郑义红、许名元、温永能、连思思、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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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4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郑义红 许名元 温永能 连思思 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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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许名元:本院受理上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义红、许名元、温永能、连思思、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459号判决书(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州发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收至2016年3月5日,从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计收至2016年4月22日,从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收至2016年7月14日,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已付利息2361023.21元应作相应核减);第二项,即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1000元;第四项,即若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许名元、连思思、温永能名下的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石)内股质登记设字)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许名元、郑义红、温永能对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对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许名元、郑义红、温永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石城县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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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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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郑义红、连思思、温永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许名元、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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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4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郑义红 连思思 温永能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 许名元 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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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许名元:本院受理上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发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城县北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郑义红、连思思、温永能、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许名元、赣州轩峰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45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联系人:民二庭黄佳伦0791-86366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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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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