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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夏川商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果园村1社茂兴商住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7
    • 法院公告 22
    • 失信被执行人 16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8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古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周明辉陈小林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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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辖终503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重庆古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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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7-20
    2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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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92民初2238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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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1-04-06
    3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洪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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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执191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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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1-07-20
    4

    赵晟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达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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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4执129号之三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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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09-27
    5

    赵晟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达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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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4执127号之三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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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09-27
    6

    赵晟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太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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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4执128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赵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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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09-27
    7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芳冯昌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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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执恢1356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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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04-10 2020-06-19
    8

    重庆大德惠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鹏筠川华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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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民初14830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重庆大德惠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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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5-28
    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叶贵耕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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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2693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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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2-27
    10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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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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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7-16

    法院公告2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渝0108民初130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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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G08 2020-09-06
    2 (2020)渝0108民初131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 陈六春 王锡海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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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G08 2020-09-06
    3 (2020)渝0108民初1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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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G71 2020-09-03
    4 (2020)渝0108民初122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艾臣商贸有限公司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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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G105 2020-09-03
    5 (2020)渝0192民初2238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重庆兴绅雅建材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叶贵耕 孙成惠 毛盛海 孙成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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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G58G59中缝 2020-07-28
    6 (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洪志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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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6 2020-05-19
    7 (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 刘竹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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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10 2019-12-12
    8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双核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红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罗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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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38 2019-06-30
    9 (2018)琼01民初1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罗意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双核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渝万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红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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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G61 2019-02-26
    10 (2017)渝01民终85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罗意 刘静 吉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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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2

    失信被执行人1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渝01执116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5 详情
    2 (2021)渝01执51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3 详情
    3 (2020)渝01执19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08 详情
    4 (2020)渝01执191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08 详情
    5 (2020)渝0104执12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6 (2020)渝0104执12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7 (2020)渝0104执12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8 (2019)渝01执807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5-29 详情
    9 (2018)渝0112执1327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2-04 详情
    10 (2018)渝0112执1326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2-04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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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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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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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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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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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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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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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3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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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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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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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4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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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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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五、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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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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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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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洪志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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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王洪志、陈六春、刘达平、王洪光、孙成惠、孙成均、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志、陈六春、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3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和支付律师费5333.33元。5、判决被告2-被告14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全部共同承担原告因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上传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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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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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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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 刘竹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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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刘竹、陈六春、刘达平、王洪光、孙成惠、孙成均、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刘竹、陈六春、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7616.32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2、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和支付律师费5333.33元。5、判决被告2-被告14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全部共同承担原告因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上传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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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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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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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悦 被告- 朱宏灯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刘达平 孙成惠 魏素芳 陈俊明 蒋永忠 谢香芬 肖修本 周贤明 牟其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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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朱宏灯、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陈俊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悦与被告朱宏灯、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牟其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宏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悦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上述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从2017年6月29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的数额为限;二、被告朱宏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悦律师费5万元、保全担保费1950元;三、被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对被告朱宏灯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0元,由被告朱宏灯、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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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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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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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悦 被告- 朱宏灯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刘达平 孙成惠 魏素芳 陈俊明 蒋永忠 谢香芬 肖修本 周贤明 牟其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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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45号朱宏灯、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我院受理原告张悦与被告朱宏灯、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牟其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45号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4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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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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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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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悦 被告- 朱宏灯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刘达平 孙成惠 魏素芳 陈俊明 蒋永忠 谢香芬 肖修本 周贤明 牟其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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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朱宏灯、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我院受理原告张悦与被告朱宏灯、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牟其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32号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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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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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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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1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悦 被告- 朱宏灯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刘达平 孙成惠 魏素芳 陈俊明 蒋永忠 谢香芬 肖修本 周贤明 牟其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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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46号朱宏灯、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我院受理原告张悦与被告朱宏灯、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牟其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朱宏灯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期限到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收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朱宏灯支付合同总金额20%即20万元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朱宏灯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4、判令被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刘达平、孙成惠、魏素芳、陈俊明、蒋永忠、谢香芬、肖修本、周贤明、牟其家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朱宏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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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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