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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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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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坚锋 被告- 杭州智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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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坚锋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741.0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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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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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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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芮梅娜 被告- 杭州智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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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芮梅娜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88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640.5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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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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