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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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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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049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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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8 |
2 |
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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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124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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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30 |
3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创润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山岭长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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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民初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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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9 |
4 |
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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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164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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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8 |
5 |
罗淑红、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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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66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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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4-24 |
6 |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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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执复46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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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1-02 |
7 |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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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94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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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15 |
8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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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9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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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04 |
9 |
罗淑红、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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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2484号 | - |
申请人-罗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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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12-28 |
10 |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欢东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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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执异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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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4-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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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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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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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30835号送达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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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083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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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0835号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晓兰、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2021年12月07日15时35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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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0)粤0391民初3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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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晓兰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价值成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卓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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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兰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价值成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315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3月08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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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2020)粤03民终16862判决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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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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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宋辉:上诉人罗淑红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王翠红、王均英、宋秋琳、李显威、贾俊、宋辉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686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92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本院在(2020)粤03民终16862号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0)粤03民终16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二、驳回罗淑红对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王翠红、王均英、宋秋琳、李显威、贾俊、宋辉的起诉;三、驳回罗淑红关于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对应罗淑红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第八、第九、第十项诉讼请求);四、驳回罗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对应罗淑红在一审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59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罗淑红预交),由罗淑红负担2045元,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880元。罗淑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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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3民终1686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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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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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王翠红、王均英、宋辉:上诉人罗淑红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王翠红、王均英、宋秋琳、李显威、贾俊、宋辉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0年11月20日9时30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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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5 |
(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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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淑红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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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之一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宋辉、王均英、王翠红:本院受理原告罗淑红诉被告王翠红、宋秋琳、王均英、贾俊、宋辉、李显威、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原告罗淑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6月8日和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已解除;二、原告罗淑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和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书》已解除;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四、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罗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鼎锋二号合伙企业、鼎锋投资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45元,被告鼎锋二号合伙企业、鼎锋投资公司共同负担18888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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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6 |
(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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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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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5319号之一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宋辉、王均英、王翠红:本院受理原告罗淑红诉被告王翠红、宋秋琳、王均英、贾俊、宋辉、李显威、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原告罗淑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6月8日和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已解除;二、原告罗淑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和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书》已解除;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四、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淑红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罗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鼎锋二号合伙企业、鼎锋投资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45元,被告鼎锋二号合伙企业、鼎锋投资公司共同负担18888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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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7 |
原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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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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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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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
8 |
原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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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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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尔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特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宸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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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9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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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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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一、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二、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亿元。三、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审判员李秀红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关丽莹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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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10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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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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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2.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亿元;3.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由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增加“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一项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粤06民初59号裁定,并据此查封下述财产: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下沙村民小组,土地证号为国用(2004)特050021。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代理审判员蒋雯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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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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