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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耀终端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8089号深业中城6号楼A单元34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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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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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胡松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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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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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陈展绵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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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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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易定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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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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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李嘉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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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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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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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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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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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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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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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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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崔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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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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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黄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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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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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4民初10608号传票、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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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106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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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0608号刘永俊:本院受理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被许可使用的第“14480871A”号“荣耀”、第“14574328A”号“HONO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停止在全国所有实体门店和网上销售侵犯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前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产品;立即销毁被控侵权品的成品、半成品,将所有网站上的产品下架,并删除链接;2.对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5000元(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5000元。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铃铃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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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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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之一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当事人- 郭旭燕林玉梅 被告- 郭旭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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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之一 郭旭燕: 本院受理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旭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旭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07元,被告负担468元。本院退回原告46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Ο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林玉梅 0755-219813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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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3

    (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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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之一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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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之一郭旭燕:本院受理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旭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82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旭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07元,被告负担468元。本院退回原告46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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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4

    (2022)粤0304民初43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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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439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被告- 付永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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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4397号付永元:本院受理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永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1534095A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前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二、被告立即停止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既是原告手机所特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又是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荣耀”和/或“HONOR”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对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3万元;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燕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法院联系人:陈晓琳电话:0755-219819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ftcourt.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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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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