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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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20]102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未取得合规凭证列支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多报亏损你单位因业务扩大,需对员工进行资质培训,取得资质证书。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涛在网上找到杭州驹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杭州驹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祝子岳负责组织培训。你单位本次培训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与杭州驹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价款361000元,一份是与诸暨市弘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价款216000元,两份合同均是祝子岳盖好章送来的。培训费用共计577000元,由你单位支付现金给祝子岳,祝子岳送来共送来8份发票,具体如下:1、丽水市东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5月11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记载服务名称“*生活服务*培训费”,发票号码40506892,价税合计70000元;发票号码40506893,价税合计8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5月21日记字第86号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50000元,当年结转损益150000元。2、丽水市贺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1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记载服务名称“*生活服务*培训费”,发票号码4059779,价税合计11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5月21日记字第86号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1000元,当年结转损益11000元3、丽水市华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07月1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记载服务名称“*生活服务*培训费”,发票号码41219147,价税合计10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7月23日记字第161号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00000元,当年结转损益100000元。4、温州强大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08月14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记载服务名称“*生活服务*培训费”,发票号码41219147,价税合计10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8月21日记字第138号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00000元,当年结转损益100000元。5、诸暨市弘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08月14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记载服务名称“*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发票号码53981580-53981582,价税合计216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6日记字第138、139号凭证,2018年11月28日记字第158号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216000元,当年结转损益216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8份发票为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的不合规发票。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8份发票上记载的金额577000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77000元。你单位未与丽水市东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丽水市贺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华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强大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诸暨市弘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而接受虚开发票。你单位应当知道取得的发票可能存在虚开嫌疑,但仍将此发票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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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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