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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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嵇世林、许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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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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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许杰、嵇世林与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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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嵇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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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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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曾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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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勇与嵇世林、许杰、深圳市九九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鑫鑫商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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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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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杨与许杰、嵇世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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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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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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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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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曾祥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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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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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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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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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嵇世林、深圳市九九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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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嵇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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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嵇世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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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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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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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3民初169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嵇世林 许杰 深圳市九九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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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6-08 |
2 |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勇 被告- 嵇世林 许杰 嵇世林 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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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G58 | 2017-03-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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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执57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6 | 详情 |
2 | (2015)深南法执字第04428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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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206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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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06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嵇世林 许杰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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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0683号嵇世林、许杰、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0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嵇世林、许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8174.8元、罚息349515.86元、复利1431.27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3日,此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199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正常利息817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嵇世林、许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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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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