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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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佛慈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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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佛慈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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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5 |
2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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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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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12 |
3 |
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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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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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4-25 |
4 |
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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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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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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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发、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与陈连荣、李建、珠海市久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贾木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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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333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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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12-31 |
6 |
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正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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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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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03-25 |
7 |
广东拓泰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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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0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拓泰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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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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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李家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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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特35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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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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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康福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正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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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康福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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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9-10 |
10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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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2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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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19-04-19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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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民初24269号原告广东铸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集药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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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4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铸康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集药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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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4269号广东集药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铸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集药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269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该案定于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人:高法官、黄书记员,电话83007598、83008164539958422021-07-2017:16:16:236(2021)粤0111民初24269号原告广东铸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集药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有限公司,民初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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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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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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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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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支付74850.63元及利息(以74850.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776652020-12-0316:21:40:949联系人:文静、郭一鸣(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文静、郭一鸣电话:020-83006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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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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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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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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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4998.57元整;二、被告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人民币103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105152020-08-2516:12:03:884联系人:文静、郭一鸣(2020)粤0106民初10342号广东大方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文静、郭一鸣电话:83006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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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4 |
(2019)粤06民终93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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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333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广发 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连荣 珠海市久丰投资中心 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 李建 广州鸿德银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贾木云 当事人- 珠海市久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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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333号珠海市久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广发、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连荣及原审被告珠海市久丰投资中心、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李建、广州鸿德银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贾木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9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1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连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广发支付居间费8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本案判决确定之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张广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660.08元,由张广发负担31860.08元,由陈连荣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1.74元,由张广发负担25041.74元,由陈连荣负担1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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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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