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邓永亮、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执异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邓永亮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8-31 |
2 |
高芳华、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执异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高芳华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8-31 |
3 |
胡芝芬、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执异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胡芝芬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8-31 |
4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饶市锦绣宾馆有限公司、玉山县三清山国际旅行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02民初8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5 |
5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天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执710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8 |
6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天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执710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8 |
7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福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民初9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05 |
8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福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民初9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2-05 |
9 |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金企鹅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02执恢33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27 |
10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饶市天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三清山天伦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02民初101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鲍缨平、李玲、鲍缨贵、鲍缨来、颜月明、上饶市锦绣宾馆有限公司、吴丽华、玉山县三清山国际旅游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13民初44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鲍缨贵 吴丽华 上饶市锦绣宾馆有限公司 玉山县三清山国际旅游社 鲍缨来 李玲 鲍缨平 颜月明 收起
...
展开
|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鲍缨平、李玲、鲍缨贵、鲍缨来、颜月明、上饶市锦绣宾馆有限公司、吴丽华、玉山县三清山国际旅游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16 |
2 |
许艳婷、吕小传与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溪县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许资堂、邹玲、许艳婷、吕小传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执异46号 | - |
当事人-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资溪县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旅游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溪县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许资堂、邹玲、许艳婷、吕小传:本院受理的许艳婷、吕小传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21)赣0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李国兴联系电话0791-88162707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
展开
|
2021-02-20 |
3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巫小花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收起
...
展开
|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款项3629658.21元及利息等费用(利息等费用以362965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对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 系 人:民二庭审判员郑馨、书记员包思颖。 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3-01 |
4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巫小花 收起
...
展开
|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款项3629658.21元及利息等费用(利息等费用以362965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对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郑馨、书记员包思颖。联系电话:0791-886810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3-01 |
5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巫小花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
展开
|
2018-11-09 |
6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程美铃、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02民初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 程学民 程美铃 黄婷婷 收起
...
展开
|
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程美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程美铃、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58859.52元;二、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延期担保费21600元;三、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330922.05元,2016年7月1日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2058859.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程学民名下坐落于上饶市XX县XX镇XX路X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婷婷名下车牌号为赣MXXXXX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程学民对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学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0元,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黄婷婷共同负担26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
展开
|
2017-12-01 |
7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程美铃、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02民初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程学民 黄婷婷 收起
...
展开
|
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程学民、程美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2017)赣010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 收起
...
展开
|
2017-08-07 |
8 |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学民、程美铃、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02民初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程学民 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 黄婷婷 收起
...
展开
|
公告程学民、程美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江西润峰商贸有限公司、黄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2017)赣010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陈园)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
展开
|
2017-05-1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