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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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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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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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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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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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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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09 | 2019-07-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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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韦启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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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本院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师职称咨询服务协议》于2019年1月29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0000元;三、被告韦启锋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共同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径向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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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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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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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韦启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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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本院原告广东志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韦启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3月7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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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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