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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朗玥置业

    苏州朗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55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5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周莲、涂德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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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执恢2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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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5-30
    2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建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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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执106号之一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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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6-29
    3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建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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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执745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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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4-25
    4

    3653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朗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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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民初36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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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06
    5

    徐超与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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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执异1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异议人-徐超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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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2-09
    6

    13359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谢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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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1335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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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4-26
    7

    11491代渊博与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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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1149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代渊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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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28
    8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周莲、涂德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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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执34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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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02
    9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范学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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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执34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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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02
    10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冯达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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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执恢18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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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1-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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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112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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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民: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1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人:王惠电话:0512—63493863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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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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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18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豆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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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豆豆: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姚民联系电话:0512—63495007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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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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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987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范学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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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学良: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姚民联系电话:0512—63495007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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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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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998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皓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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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皓珺: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皓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99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承办人:程鹏电话:0512-6349388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行政审判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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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6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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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31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卓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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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卓颖: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卓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3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人:程鹏电话:0512-6349388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行政审判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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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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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71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卫祥 鲍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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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卫祥、鲍彩云: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祥、鲍彩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715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人:程鹏电话:0512-6349388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行政审判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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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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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18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豆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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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豆豆: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1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姚民联系电话:0512—6349500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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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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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987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范学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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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学良: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98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姚民联系电话:0512—6349500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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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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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998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皓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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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皓珺: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皓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99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承办人:程鹏电话:0512-6349388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行政审判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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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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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71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卫祥 鲍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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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卫祥、鲍彩云: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祥、鲍彩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71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办人:程鹏电话:0512-6349388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速裁行政审判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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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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