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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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果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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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民终173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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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9 |
2 |
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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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72民初1007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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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9 |
3 |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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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4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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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9 |
4 |
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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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353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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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23 |
5 |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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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9366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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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26 |
6 |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午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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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353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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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4-27 |
7 |
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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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736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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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20-05-12 |
8 |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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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800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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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7-05 |
9 |
宁波中锐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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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72民初2125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锐环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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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9-01-14 | 2019-01-29 |
10 |
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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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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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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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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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银欣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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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6民初7432号安徽银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20577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8169元,减半收取24084.5元,由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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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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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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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6民初7432号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20577元;二、判令被告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为1574941.08元;以上暂合计5195518.08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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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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