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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金国瑞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科中心招商银行大厦36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宋高峰、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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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3684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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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22
    2

    苗倩与秦鹏、閤娥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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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95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苗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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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06 2021-01-11
    3

    宋高峰、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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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219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人-宋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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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6-10 2019-12-25
    4

    程飞、江门市保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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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7民终33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程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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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9 2018-03-13
    5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保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程飞、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秦鹏、任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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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705执保9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保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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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7-10-31 2017-12-20
    6

    江门市保富贸易有限公司与程飞、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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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705执保917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江门市保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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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6-10-14 00:00:00 2018-07-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0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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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00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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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0006号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曾秋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曾秋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5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6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曾秋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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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粤03民终10006号不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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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00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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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10006号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曾秋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张泽、赵明升、陈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明升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魏楚娟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魏楚娟联系电话:0755-8353500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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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3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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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之二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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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之二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秋力诉被告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曾秋力不服(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原告曾秋力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争议金额为3650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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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6
    4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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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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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之一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秋力诉被告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曾秋力与被告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金国瑞”资产重组以物抵债协议》;二、被告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秋力律师费7000元、担保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曾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59.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209.68元,由被告负担150元;保全费2206.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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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5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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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曾秋力 被告-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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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751号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秋力诉被告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为591.7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720元(30万×0.04%×306天);4、判令本案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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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1
    6

    (2019)粤03执47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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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7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宋高峰 被告- 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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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745号深圳市中金国瑞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高峰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7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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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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