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海)应急罚〔2020〕04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举报,古林镇安监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06月16日上午至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6月17日对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本机关于2020年06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议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综上,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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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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