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秦恺与宁波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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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849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秦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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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12 |
| 2 |
竺忠灿与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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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9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竺忠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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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05 |
| 3 |
黄丹蕾与浙江聚元普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牛魔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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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丹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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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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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王艳华 被告- 浙江牛魔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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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牛魔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艳华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牛魔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艳华2018年7月工资4307.0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结;二、驳回申请人王艳华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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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 2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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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艳华 被告- 浙江牛魔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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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艳华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1127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9月5日8时30分在首南街道派出庭(地址:鄞州区中惠东路188号首南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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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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