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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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131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第131号当事人:北京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朱炳新住所: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虎啸杏通讯号:137355299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33995U2021年6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场口环保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铜制品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喷漆(油性油漆)工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根据环评审批及验收要求,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喷淋→UV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2021年6月24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喷漆作业,喷漆车间大门敞开,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光催化)未开启。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察图。本证据证明当事人正在喷漆作业,喷漆车间大门敞开,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光催化)未开启的事实。2、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汪顺话、喷漆工高家财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4、现场照片9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环评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审批验收情况及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2021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131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及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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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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