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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兴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81号一层、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娄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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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302财保181号 -

    申请人-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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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28
    2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某、于佳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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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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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21-02-03
    3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涂丹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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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665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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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04 2018-12-26
    4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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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最高法民申20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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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8-10-11
    5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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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7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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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8-06-26 2018-10-08
    6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某、田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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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865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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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8-03-21 2019-06-26
    7

    葛宏、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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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民申16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葛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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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16 2018-12-28
    8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惠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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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冀0302民初1121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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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8-03-09 2018-10-08
    9

    周艳霞、李悦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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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民申1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周艳霞
    李悦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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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22 2018-12-25
    10

    李桂华、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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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民申15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李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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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2-01 2019-01-1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冀0302民初221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于佳春 顾桂英 于迦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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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 - 2017-12-27
    2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于佳春 顾桂英 于迦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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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7-05-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冀03民终1898号于迦一诉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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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3民终18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于迦一 被上诉人-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于佳春 颜桂英 田忠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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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迦一、于佳春、颜桂英、田忠慧:本院受理上诉人于迦一诉被上诉人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佳春、颜桂英、原审第三人田忠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3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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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2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于迦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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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于佳春 颜桂英 于迦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田忠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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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兴地产)与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田忠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协助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2013年9月9日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庆利签订关于买卖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一期工程C12号楼402号房屋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手续;二、解除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庆利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三、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偿还于庆利购买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水一方C区12栋402房屋不动产向第三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所借款的剩余本息;四、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于庆利已付首付款567344元及于庆利已经向第三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具体数额以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出具的明细为准)之和,扣减代于庆利向第三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偿还的利息及之前被第三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扣划的利息(具体数额以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明细为准)后返还给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五、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将秦皇岛市海港区水一方C区12栋402房屋、《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返还给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向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367.2元。上述一、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于佳春、颜桂英、于迦一、第三人田忠慧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被告于迦一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书,改为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一庭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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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3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于迦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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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于伽一 于桂春 颜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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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于佳春、颜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伽一、于桂春、颜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解除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附:于佳春,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195404230015。颜桂英,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19520927002X。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335-3552085,海港区人民法院民5006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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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7
    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于迦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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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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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佳春、颜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伽一、于桂春、颜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交回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并配合原告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手续;二、判决原告按《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从被告所交的首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93367.20元、原告为被告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61701.72元、被告应承担的各项税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附:于佳春,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0015。颜桂英,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002X。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郭安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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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5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于迦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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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2民初103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于伽一 于桂春 颜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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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佳春、颜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伽一、于桂春、颜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交回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并配合原告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手续;二、判决原告按《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从被告所交的首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93367.20元、原告为被告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61701.72元、被告应承担的各项税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附:于佳春,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195404230015。颜桂英,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C区12-402号,身份证号:23023119520927002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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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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