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迎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70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1-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12民初7000号原告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迎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70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 被告- 广州迎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返还保证金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000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迎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算,从2020年1月1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王桂江(法官):83009918;谢思琪(书记员):83009908、83009855534414172020-07-2017:22:21:341(2020)粤0112民初7000号原告广州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迎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逾期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0-07-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