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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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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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142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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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1 |
2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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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95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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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6 |
3 |
北京融科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京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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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720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北京融科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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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1 |
4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天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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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95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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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1 |
5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清琴山庄业主委员会与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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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07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清琴山庄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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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9-23 |
6 |
庞后祝杨伟与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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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申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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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1 |
7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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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6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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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8 |
北京兴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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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3242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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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7 |
9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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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20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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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9 |
10 |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刘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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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287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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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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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8民初414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会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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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03-07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会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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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嘉华太和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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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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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98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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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98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苗秀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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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9875号苗秀群: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秀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渝0112民初9875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784.73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电公摊费21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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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2 |
(2018)云0102民初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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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5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余世非 当事人-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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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547号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余世非诉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余世非人民币30618.8元;二、驳回原告余世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余世非承担人民币600元,由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人民币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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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3 |
(2018)云0102民初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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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5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余世非 被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展宏保安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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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547号杨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世非诉你及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15174.27元;2、后期治疗费3000元;3、司法鉴定费2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营养费6000元;6、误工费42030元;7、护理费14010元;8、交通费589.2元;9、苹果手机损失费1500元;合计85403.47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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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4 |
(2018)云0102民初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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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5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余世非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杨海波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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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547号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世非诉被告杨海波、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5174.27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42030元、护理费14010元、交通费589.2元、苹果手机损失费1500元,合计85403.47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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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5 |
(2016)渝0112民初12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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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9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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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995号王涛: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61元;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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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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