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2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嘉兴蔬菜市场提升改造项目1#楼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嘉昕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6年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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