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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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潘其富万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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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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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重庆众迈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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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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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01民初41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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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1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被告- 万建军 潘其富 重庆众迈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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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4117号万建军、潘其富、重庆众迈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家中无人及地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借款本金219813.2元及按月利率20‰计付的从2016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潘其富、重庆众迈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万建军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此判决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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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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