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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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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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执522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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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3 |
2 |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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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5执115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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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2-23 |
3 |
贾晓华、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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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5执242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贾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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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10-31 |
4 |
杭州临安新天地炒货食品厂、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郑嘉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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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37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新天地炒货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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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2-23 |
5 |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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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民初46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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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8-15 |
6 |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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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5执1158号 | - |
申请执行人-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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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12-23 |
7 |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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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1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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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8-26 |
8 |
郑嘉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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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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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2-23 |
9 |
刘金和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安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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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5民初1175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刘金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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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12-23 |
10 |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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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1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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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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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18民初46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郑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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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05-12 |
2 | (2018)沪0118民初46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郑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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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05-12 |
3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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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1 |
4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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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8-01-21 |
5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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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1 |
6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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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8-01-21 |
7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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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7-10-14 |
8 | (2016)浙0110民初184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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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7-10-14 |
9 | 2016浙0110民初18409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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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6-15 |
10 | 2016浙0110民初18409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国华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苏武牧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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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6-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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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8执522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2 | (2019)浙0185执1158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3 | (2018)浙0185执2425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7 | 详情 |
4 | (2017)浙0185执3788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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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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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慧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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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慧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9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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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2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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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盛鸿平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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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盛鸿平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9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17日的工资1445.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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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3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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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盛建海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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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盛建海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9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17日的工资17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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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4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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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军武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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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军武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9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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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5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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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白旭琴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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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白旭琴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8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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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6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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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春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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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郑春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8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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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7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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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宋炼波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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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宋炼波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008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的工资5392.2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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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8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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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慧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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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慧诉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5楼)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和开庭前。本委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7楼)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请准时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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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9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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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军武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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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军武诉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5楼)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和开庭前。本委定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3时30分在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7楼)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请准时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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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10 |
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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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盛鸿平 被告- 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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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盛鸿平诉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临劳人仲案字[2017]009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5楼)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和开庭前。本委定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临安市临天路75号2号楼7楼)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请准时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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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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