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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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穗黄市监处字[2021]72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中冶名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R2D3Y住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3002室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开发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以北的“中冶逸璟台”楼盘售楼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楼中心摆放有一面红色的楼盘促销广告板,其上10套促销商品房标示的“原总价(元)”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从2020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在其开发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路以北的“中冶逸璟台”楼盘售楼中心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时,虚构商品房原价,诱骗他人购买,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12月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广耀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了一面红色宣传板,其上含有“中冶逸璟台”、“年末双旦狂欢惠”、“10套一口价限时限量抢”、“12月28日价格全面上调2%错过不再有”的促销活动宣传内容,还附有10套商品房的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原总价、一口价和优惠幅度等。于2020年12月24日开始摆放于“中冶逸璟台”楼盘售楼中心,用于2020年圣诞节和2021年元旦节的楼盘促销活动,该促销活动到2020年12月28日结束。上述活动中促销的十套“中冶逸璟台”商品房房号分别为11栋302房、1栋401房、1栋602房、1栋1501房、1栋1702房、1栋2001房、3栋802房、3栋901房、3栋2001房和3栋2502房,对应的促销“原总价”分别为9290451元、7417563元、7819468元、8427799元、8723858元、8140993元、10628014元、11357555元、10884539元和12045157元。十套促销商品房均未有过上述“原总价”的交易记录,其“原总价”也均超过在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价格。十套促销商品房位于“中冶逸璟台”楼盘的1栋、3栋和11栋,对应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分别为“穗房预(网)字第20201037号-1”,“穗房预(网)字第20200503号”和“穗房预(网)字第20190141号”。截止该促销活动结束,共有11栋302房、1栋602房、3栋901房和3栋2001房四套商品房被认购,与购房人签订了《中冶?逸璟台楼宇认购书》,认购书编号分别为6015929、6015878、6015963和6015962。经统计,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69266元,至今尚未取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易彬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员工黄思慧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3.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3份;4.我局向广州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穗埔市监长岭协调字[2021]L001号)和《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5.当事人提供的“中冶逸璟台”楼盘1栋、3栋和11栋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共3页;6.当事人提供的“中冶逸璟台”楼盘1栋、3栋和11栋在广州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价格表复印件共8页;7.当事人提供的“中冶逸璟台”11栋302房的《中冶?逸璟台楼宇认购书》和《收款收据》等资料复印件共6页;8.当事人提供的“中冶逸璟台”1栋602房的《中冶?逸璟台楼宇认购书》和《收款收据》等资料复印件共4页;9.当事人提供的“中冶逸璟台”3栋901房和3栋2001房的《中冶?逸璟台楼宇认购书》和《收款收据》等资料复印件共4页;10.当事人提供的其与广州市广耀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冶逸璟台现场物料制作合同》复印件共12页;11.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中冶逸璟台项目价格管控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1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2021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4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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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 2 | 穗海市监处字[2020]133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中冶名辉置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R2D3Y住所(住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新明2019年12月3日,本局巡查发现,“中冶置业广州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有标题为“当京师邂逅广州,迎来的是一场精彩而妙曼的艺术盛宴”和“国匠中冶科技铸就未来Ⅰ一场惊艳广州的盛宴即将盛启”的文章,上述文章将位于海珠区的“逸璟公馆”和位于黄埔区的“逸璟台”项目用“双墅”等字样表述,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本局于2020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鼓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动公司)运营其“中冶置业广州公司”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8月3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当京师邂逅广州,迎来的是一场精彩而妙曼的艺术盛宴”的文章,该文章阅读量55,文章中有“中冶置业2018广州逸璟双墅发布会”字样;2018年7月26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国匠中冶科技铸就未来Ⅰ一场惊艳广州的盛宴即将盛启”的文章,该文章的阅读量是39,文章中有“缔造出逸璟系列双墅巨作”等字样。上述2篇文章,当事人用“双墅”字样来表示“逸璟公馆”和“逸璟台”项目。在房地产宣传上,“墅”字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解为“墅”就是“别墅”的意思。经查,“逸璟公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7】246号)上的用地性质是“二类居住用地(R2)”,“别墅”的用地性质应是“一类居住用地(R1)”。“逸璟公馆”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05********0101)显示该项目工程为“低层住宅3层”,而“宏城花园”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为“别墅(自编)一幢”。“逸璟台”项目的用地性质也是“二类居住用地(R2)”,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建设规模显示为“高层住宅、地上32层”“多层住宅、连体,地上4层”。故认定“逸璟公馆”和“逸璟台”项目并非当事人在文章中宣称的“别墅”。当事人将不是“别墅”的“逸璟公馆”和“逸璟台”项目用“双墅”字样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传,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2020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字【2020】第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要求。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200000元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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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详情 |
| 3 | 穗黄市监处字[2020]46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长岭处字〔2020〕第03号当事人:广州中冶名辉置业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R2D3Y法定代表人:王新明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住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3002室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成立日期:2016年09月08日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道逸璟街的广州中冶名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项目中冶逸璟台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三台通电在用状态电梯(电梯1:设备型号Schindler5500AP,出厂编号:B4703027,设备注册代码:3130-4401212-201809-0014,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11月,设备使用地址:广州开发区长岭路以北CPPQ-A2-1地块;电梯2:设备型号:Schindler3300AP,出厂编号:B1703002,设备注册代码:3130-4401212-201809-0015,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05月;设备使用地址:广州开发区长岭路以北CPPQ-A2-1地块;电梯3:设备型号:Schindler3300AP,出厂编号:B1702989,设备注册代码:3130-4401212-201809-0016,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12月;设备使用地址:广州开发区长岭路以北CPPQ-A2-1地块),当事人均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本局长岭所于当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编号:穗埔市监长岭特令[440120200429]第01号),要求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并书面形式回复本局。2020年5月15日,本局长岭所再次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穗埔市监长岭特令[440120200429]第01号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至案发时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贰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及涉案三台通电在用电梯照片共陆份;3、《询问笔录》四份;4、安装维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6、《安全管理员证》及聘用记录复印件一式三份;7、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文书领取通知单)受理回执一份;8、《维保合同》四份、维保记录复印件二十三份;9、涉案三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三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编号:0201-2019-24904、编号:0201-2020-14996、编号:0201-2019-24902)复印件三份。 以上证据已经由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本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长岭处告字〔2020〕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主动能够在立案后积极改正并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一、停止使用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特种设备;二、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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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 4 | 穗安罚立字【2017】第A0816号 | 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
1.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70株林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108×2=216元(贰佰壹拾陆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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