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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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花市监处字[2021]21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广百新一城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1PK3X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41号法定代表人:宋洁华2020年10月12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线索主要内容是广州市广百新一城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41号销售的牛仔裤(款号:722011741)、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及皮带(生产日期:2019-09-20/货号:J3085-6008)在2020年9月3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名下的招牌为“Jiusuiban”(久岁伴)的专柜的货架上仍在摆放销售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6套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广州市广百新一城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9日对其经营的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2020年11月3日对其经营的皮带(生产日期/批号/编号:2019-09-20/货号J3085-6008)、2020年10月29日对其经营的牛仔裤(款号:722011741)申请复检。复检结果显示牛仔裤(款号:722011741)、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经复检仍不合格,皮带(生产日期/批号/编号:2019-09-20/货号J3085-6008)复检结论为合格。2020年11月12日,我局对广州市广百新一城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销售的牛仔裤(款号:722011741)的pH值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销售的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的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述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1979.1元,违法所得2941.84元。具体情况如下:牛仔裤(款号:722011741)共进货7条,进货价格为386.4元/件,销售价格(吊牌价格)为1760元/件,其中,退回厂家2条,复检消耗2条,初次抽样2条(七折销售,销售价格为1232元/条,共2464元),针对普通消费者售出1条(六折销售,销售价格为1056元/条,共1056元);由于该产品销售时均不按吊牌价格销售,因此其货值金额按其销售均价1173.3元/条计算,其货值金额为8213.1元,违法所得为2360.8元;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共进货14套,进货价格为75.32元/套,销售价格为269元/套。其中,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6套,退回厂家3套,初次抽样2套,复检消耗2套,对外售出1套;因此其货值金额为3766元,违法所得为581.0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洁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岑智慧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穗花市监丰询通字【2020】101902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丰扣字【2020】101901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穗花市监丰扣字【2020】101901号)各1份、《送达回执》1份。证据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岑智慧提供的其经营的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检,编号为20J000032)1份、生产商佛山市久岁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出厂时生产商委托第三方检验)复印件2份、当事人iPOS终端管理系统销售截图打印件1份、渠道调拨出库单(2020-08-28、2020-09-1、2020-09-17)复印件各1份(共4页);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岑智慧提供的其经营的牛仔裤(款号:722011741)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检,编号为20J000036)复印件1份、生产商广州溢朗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时生产商委托第三方检验)复印件1份、销售小票(2020-09-03)复印件1份、销售单(制单时间:2020.08.12)复印件1份、批发销售明细单(制单时间:2020.04.07)复印件1份、柜台月份盘点对账单复印件1份、广州溢朗贸易有限公司商品(K)调拨单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岑智慧调查问话形成的《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1日)各1份。证据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为20J010038、20J004700)各1份。证据5:《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10页)。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丰告字〔2020〕第30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牛仔裤(款号:722011741)的pH值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厚内衣套装(款号:NBN35636B)的耐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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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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