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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南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6

    法律诉讼50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声楷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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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192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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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2 2021-10-19
    2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小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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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3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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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8
    3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俊杰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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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289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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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8
    4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云回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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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195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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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8
    5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宝龙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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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恢1312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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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8
    6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苏妹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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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285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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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2021-10-18
    7

    许允泽、何小女等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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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219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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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03
    8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娟娟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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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2587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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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01
    9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初清等陈海容、陈银凤、华友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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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8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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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8
    10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玲媛等谢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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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27执186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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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09-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3民终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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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民终209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美丽 黄文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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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文水、肖美丽: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文水、肖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肖美丽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文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美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文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黄文水、肖美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肖美丽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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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2

    (2020)浙03民终26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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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民终26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谢雨婷 被上诉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谢作汉 刘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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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作汉、刘玉云:本院审理的上诉人谢雨婷与被上诉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作汉、刘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谢雨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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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3

    (2020)浙0327民初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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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2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可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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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21号郑可省(330327198403****31,住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碗窑村3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可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郑可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442.65元、违约金1722.13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为1028.34元;另以本金34442.6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郑可省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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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4

    (2020)浙0327民初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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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61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爱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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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612号陈爱清(330327196510****28,住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西园街15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2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爱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下班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596.35元、违约金2429.82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13日止尚欠的利息为508.27元;另以本金33539.4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以本金49796.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本金48596.3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陈爱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支出9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陈爱清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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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5

    (2020)浙0327民初25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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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59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宝晨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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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591号廖宝晨(身份证号码:330327********0013),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商场二街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廖宝晨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44156.10元,违约金2207.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3日,尚欠利息148.49元,另以本金1754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以本金4415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207.8元,利息8924.97元,欠款合计55288.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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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6

    (2020)浙0327民初27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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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7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经锡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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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760号林经锡(身份证号码:330327********0045),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片区燕子锅村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林经锡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56498.06元,违约金2824.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日,尚欠利息985.15元,另以本金5649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824.9元,利息10476.82元,欠款合计69799.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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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7

    (2020)浙0327民初26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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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61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海黄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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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18号管海黄(身份证号码:330327********3506),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街21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管海黄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59933.64元,违约金2996.6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日,尚欠利息997.56元,另以本金52233.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另以本金59933.64元为基数,至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996.68元,利息7268.84元,欠款合计70199.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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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8

    (2020)浙0327民初2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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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62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卫红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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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20号卢卫红(身份证号码:330327********0427),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2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卢卫红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56230.76元,违约金2811.5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日,尚欠利息1144.15元,另以本金56230.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2811.54元,利息8847.76元,欠款合计67890.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时25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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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9

    (2020)浙0327民初2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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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62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丽云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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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22号林丽云(身份证号码:330327********0045),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124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林丽云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67707.67元,违约金3385.3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1日,尚欠利息249.76元,另以本金1527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67707.67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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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10

    (2020)浙0327民初2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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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260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海龙 户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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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09号黄海龙(身份证号码:330327********0049),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黄宅内巷5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黄海龙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25413.08元,违约金1270.6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日,尚欠利息312.78元,另以本金2541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20年2月1日,违约金1270.65元,利息5738.47元,欠款合计3242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现实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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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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