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詹詹、王正银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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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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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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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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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孙辉金、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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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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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小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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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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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陈詹詹、王正银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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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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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黄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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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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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021)粤1972执异24号异议人周春庚与被异议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杨启明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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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周春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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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辉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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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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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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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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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詹詹、王正银、徐坤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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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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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10309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陈詹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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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 陈詹詹 王正银 徐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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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09号陈詹詹: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陈詹詹、王正银、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11月13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陈詹詹、王正银就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徐坤就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铭羊服饰有限公司、陈詹詹、王正银、徐坤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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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 2 |
(2020)粤1972执1295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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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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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杨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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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 3 |
(2020)粤1972执1295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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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司 当事人-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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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杨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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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 4 |
(2020)粤1972执1295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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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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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952号杨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使用费120997.80元、律师费8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3元(暂计至2020年9月)、并承担诉讼费用8516元、担保费1300元;本案执行费1992.45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41489.25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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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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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634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何照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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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6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照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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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634号何照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照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813.3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2743.6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355.74元),支付经济损失31786元,律师费4000元,并承担受理费670元;本案执行费880.53元亦由你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66249.29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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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 6 |
(2020)粤1972执10633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何照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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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6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照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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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633号何照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照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172.41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13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日为158元)、支付经济损失11260元、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37元;本案执行费182.94元亦由你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9045.35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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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 7 |
(2020)粤1972民初250号公告送达判决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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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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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50号杨启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启明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二、限被告杨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使用费(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5月27日的租金为91000元;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2日,使用费按10000元/月计算;此后到机器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使用费,以10000元为基数,每月递减20%,即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日为8000元,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日为6400元,以此类推);三、限被告杨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十台全自动电脑横机(型号:攀达E型全电脑横机单系统52寸12针睿能系统);四、限被告杨启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元、担保费1300元;五、驳回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516元(受理费351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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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 8 |
(2020)粤1972执83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黄汉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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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汉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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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35号黄汉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汉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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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 9 |
(2020)粤1972执83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陈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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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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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36号陈宝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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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 10 |
(2020)粤1972民初250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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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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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50号杨启明:原告广东攀达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启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黄雅文诉请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暂计13000元(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即月租金10000元×2个月=2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7000元租金),并承担2019年10月4日起至归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以每月10000元计),同时承担从2019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拖欠租金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台攀达E型全电脑横机单系统52寸12针睿能系统(如无法返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000元,折旧价值每台为138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总计为160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6月16日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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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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