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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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德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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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18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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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2 |
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润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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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民辖终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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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3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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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恢2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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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4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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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2050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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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5 |
蒋峰、吴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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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恢6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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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30 |
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建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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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2执16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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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7 |
李某、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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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22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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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8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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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财保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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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9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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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执12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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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10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京福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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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执12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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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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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史国民 吴松芳 田娟 周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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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20-08-27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史国民 吴松芳 田娟 周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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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8-25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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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7-19 |
4 | (2020)苏04民终1024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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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20-07-07 |
5 | - | -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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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6-19 |
6 | (2019)辽民初3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 日林实业有限公司 王文良 债券交易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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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24 |
7 | (2019)苏0404民初4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怡乐 张义 张婷 张晖 张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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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G13 | 2020-04-23 |
8 | (2019)苏0492民催20号 | - |
原告- 安徽日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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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4-16 |
9 | -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江苏复兴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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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0 | 2020-04-10 |
10 | (2019)苏0492民催19号 | - |
原告- 彭州市都马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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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8 | 2020-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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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危玲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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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52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危玲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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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危玲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2021/7/2318:22:31浏览次数:75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危玲春:本院受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危玲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25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13.36元、利息7818.69元、手续费788.4元、违约金19913.36元、费用67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费用暂算至2021年2月15日),共计48500.81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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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0)粤0118民初8819号谭锦锋与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与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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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谭锦锋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 陆樟芳 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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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8819号陆樟芳:关于原告谭锦锋与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8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锦锋全部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52022021-04-0812:26:17:162联系人:侯宇得、赵志琳(2020)粤0118民初8819号谭锦锋与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与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陆樟芳: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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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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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执异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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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发布时间:2021/3/1517:23:57浏览次数:1435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413执异21号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锦荣(身份号码320924197412060891)、叶荣建(身份号码320482196611127333)、冯小英(身份号码320422196605040542)、冯菊芳(身份号码32048219770827730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文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郭文慧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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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4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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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0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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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3/1917:25:53浏览次数:1338zdqz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敏: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909.89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朱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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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5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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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1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舅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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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3/1917:26:23浏览次数:1340zdqz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徐舅生: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舅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901.26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徐舅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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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6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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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582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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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2/517:10:42浏览次数:1259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晔: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492.93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吴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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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7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金友、卢杨、纪小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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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11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纪小令 卢杨 卢金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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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金友、卢杨、纪小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2/1016:02:04浏览次数:1257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卢杨、纪小令: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金友、卢杨、纪小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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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8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思瑾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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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8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思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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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思瑾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12/1817:46:30浏览次数:1589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陆思瑾: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陆思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陆思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8474.05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陆思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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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9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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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1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舅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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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发布时间:2020/11/2713:46:48浏览次数:920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6120号徐舅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01.26元,利息8561.47元,违约金14006.18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8月15日),共计52468.91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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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
10 |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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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582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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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发布时间:2020/11/1317:28:15浏览次数:1076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5827号吴晔: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晔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492.93元,利息6180.05元,手续费2020.22元,违约金8557.98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66251.18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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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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