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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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商旅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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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341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易商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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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2 |
易商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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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34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易商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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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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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3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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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07 |
4 |
易商旅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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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200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易商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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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06 |
5 |
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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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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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08 |
6 |
易商旅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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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易商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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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07 |
7 |
广州乐途假日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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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41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乐途假日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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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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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582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508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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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冯浩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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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浩 被告- 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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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冯浩诉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浩退还49700元。如果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357512021-08-3115:51:53: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冯浩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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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3财保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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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3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市腾邦昼夜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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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36号武汉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昼夜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差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昼夜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1,839,065.13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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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3 |
(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冯浩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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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浩 被告- 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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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浩诉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配置押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16时0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678052020-09-1616:06:40:463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33910号冯浩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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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4 |
(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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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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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5661132020-09-1516:31:15:42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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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5 |
(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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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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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押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546272020-05-2201:25:45:347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0270号广州益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广州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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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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