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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富兰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程新民、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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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023民初37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程新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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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黟县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19
    2

    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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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423民初22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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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泾阳县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9-27
    3

    陈永雄、广州晶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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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9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永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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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8-18
    4

    邵广明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中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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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9民初47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邵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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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5-28
    5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杜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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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3执201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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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5-13
    6

    王坤成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陈吉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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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02民初13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王坤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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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28
    7

    王六娣、吴庆文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杨平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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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4民诉前调775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王六娣
    吴庆文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杨平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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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13
    8

    王六娣、吴庆文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杨平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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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4民诉前调775-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王六娣
    吴庆文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杨平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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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13
    9

    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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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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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3-15
    10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大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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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02民初36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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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2-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民初20531号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李斌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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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205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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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0531号李斌:  本院受理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李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0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45256.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5256.66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李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0566432021-09-1815:11:12:0联系人:周利平、李艳丹(2021)粤0105民初20531号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李斌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李斌: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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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1)粤0105民初815号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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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詹育成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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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15号詹育成:  关于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后的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变更开庭信息为2021年8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39562182021-06-1014:30:49:0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21)粤0105民初815号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詹育成: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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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3

    (2021)粤0105民初815号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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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詹育成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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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815号詹育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贷款402564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日利率0.05%为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1年6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38331602021-03-1615:43:34:356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21)粤0105民初815号广州逸景虹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詹育成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詹育成: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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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4

    (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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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段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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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段贤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一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法庭经办法官:毕法官电话:020-66831590、020-66831594537809852021-02-0217:05:56:778(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公告,材料,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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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5

    (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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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段贤俊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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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段贤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炭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8756.9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98756.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以上暂合计:103756.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炭步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90、020-66831594炭步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536545002020-11-1716:50:45:303(2020)粤0114民初17005号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贤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原告,段贤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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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6

    上诉人蔡亚雄和被上诉人肖汝朋、陈徐程,原审被告兰敏芬、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及蔡亚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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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251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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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2519号蔡亚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蔡亚雄和被上诉人肖汝朋、陈徐程,原审被告兰敏芬、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00元,由上诉人蔡亚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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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1
    7

    蔡亚雄与陈徐程、肖汝朋、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蔡亚郎、兰敏芬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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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251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蔡亚雄 被上诉人- 陈徐程 肖汝朋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蔡亚郎 兰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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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2519号蔡亚郎:蔡亚雄与陈徐程、肖汝朋、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蔡亚郎、兰敏芬合同纠纷一案,蔡亚雄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10时-12时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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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3
    8

    (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原告肖汝朋、陈徐程与被告蔡亚郎、蔡亚雄、兰敏芬;第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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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肖汝朋 陈徐程 被告- 蔡亚郎 蔡亚雄 兰敏芬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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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蔡亚郎:本院受理原告肖汝朋、陈徐程与被告蔡亚郎、蔡亚雄、兰敏芬;第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邮寄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曹曼琦张玉桂联系电话:83007414、83007584529050762019-11-0615:15:56:0(2018)粤0111民初13349号原告肖汝朋、陈徐程与被告蔡亚郎、蔡亚雄、兰敏芬;第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民初,送达,蔡亚郎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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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6
    9

    (2019)川0124民初2898号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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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4民初2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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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2898号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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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10

    (2019川0124民初2898号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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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4民初2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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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4民初2898号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64874.46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肆角陆分);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合同款之日止);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院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基友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全部由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因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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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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