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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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与陈东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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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38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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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12 |
2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与王彩凤、包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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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1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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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6-03 |
3 |
邱本玲、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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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再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邱本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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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7-12-18 |
4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陈云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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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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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9 | 2017-09-15 |
5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与陈胜苗、方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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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3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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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7-09-28 |
6 |
邱本玲、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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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邱本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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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7-06-27 |
7 |
陈云禄与王彩凤、包俊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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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869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陈云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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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02 | 2017-09-29 |
8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邱本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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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816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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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17-0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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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被告- 潘权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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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6-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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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民事判决书——王彩凤、包俊斌、包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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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2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被告- 王彩凤 包俊斌 包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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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302民初12675号王彩凤、包俊斌、包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与被告王彩凤、包俊斌、包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26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藤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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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彩凤、包俊斌、包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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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2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 被告- 王彩凤 包俊斌 包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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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302民初12675号王彩凤(330328196301224160)、包俊斌(330328198704273417)、包丽丽(33032819890824344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7日10时10分在本院藤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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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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