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漯阜铁路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52号(原车站路8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周防罚决字〔2021〕第2号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周防罚决字〔2021〕第2号单位名称: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16007507201038法定代表人:余承梁身份证号码:413001********1019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百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4号联系方式:13273940228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周口棚户区(C区)”项目未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位于黄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的“漯阜铁路周口棚户区(C区)”项目,共2栋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23818.08平方米。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根据以上规定,该项目应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面积1242.92平方米。该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你公司的违法情形为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和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执法文书的通知》(豫防办【2009】151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肆拾陆圆整(1242.92㎡×50元/㎡)=62146.00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到规定的银行账户(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3月15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详情
    2 周防罚决字〔2021〕第1号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名称: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16007507201038法定代表人:余承梁身份证号码:413001********1019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百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4号联系方式:13273940228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周口棚户区(B区)”项目未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位于黄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的“漯阜铁路周口棚户区(B区)”项目,共2栋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6983.52平方米。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根据以上规定,该项目应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面积1286.88平方米。该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又未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你公司的违法情形为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和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执法文书的通知》(豫防办【2009】151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圆叁角肆分(1286.88㎡×50元/㎡)=64344.34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到规定的银行账户(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3月15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