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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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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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26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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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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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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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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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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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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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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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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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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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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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泽映 被告- 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伟光 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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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泽映诉被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16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映撤回对被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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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2 |
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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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26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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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269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9646.75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因逾期完工的违约金659444元;三、驳回原告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78元,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871-6727580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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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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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泽映 被告- 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伟光 昆明世纪圣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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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泽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云0112民初11602号,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94236.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490元(前述两项合计128726.12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94236.12元为基础,按照每天千分之三自2019年4月15日暂时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122天共计34490元);2、判令三被告自2019年8月16日起直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货款94236.12元为基础,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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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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