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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慧化工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英华茶场S252线东侧罗月容、何桂银住宅楼1号楼首层8号(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刘谷秀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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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6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10-12
    2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与孔小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881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8
    3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天兰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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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9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天兰鞋材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1-26
    4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英某、东某、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保2997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东某
    刘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22 2020-08-06
    5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英某、东某、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保1200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东某
    刘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5-25
    6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英某、东某、刘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保415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东某
    刘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3-06 2020-04-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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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81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孔小瑜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小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88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孔小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53元及利息(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24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小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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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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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81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孔小瑜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小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881民初337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英德市明慧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相关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天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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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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