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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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19]53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3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3624532.60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573324.60元,少代扣代缴474169.41元。(2)2017年1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808835.99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299255.49元,少代扣代缴87725.20元。(3)2017年1月代扣代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3852251.50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6423808.00元;多代扣代缴255959.83元。(4)2017年3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3338795.77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286555.77元;少代扣代缴463138.86元。(5)2017年12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2159891.60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780715.60元;少代扣代缴82497.66元。(6)2018年1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756115.97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738223.47元;多代扣代缴3885.61元。(7)2018年1月代扣代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3818802.25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6227663.75元;多代扣代缴240705.85元。(8)2018年3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2885164.64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2858744.64元;少代扣代缴5774.40元。(9)2018年6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542921.00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539281.00元;少代扣代缴728.00元。(10)2018年11月,应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483050.22元,已代扣代缴员工收入1482750.22元。少代扣代缴30.00元。上述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6756.1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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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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