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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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郝丸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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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执21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郝丸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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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8 |
| 2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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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02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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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06 |
| 3 |
上海郝丸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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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26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郝丸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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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3-3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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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沪0112执2167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 2 | (2020)京0105执860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 3 | (2020)京0105执677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 4 | (2020)京0105执677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 5 | (2020)京0105执677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 6 | (2020)京0105执677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 7 | (2020)京0105执677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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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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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林雪丽 被告- 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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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林雪丽与你单位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林雪丽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984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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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 2 |
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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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雪丽 被告- 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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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林雪丽与你单位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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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 3 |
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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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淑敏 被告- 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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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钟淑敏与你单位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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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 4 |
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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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雪丽 被告- 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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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林雪丽与你单位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3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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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 5 |
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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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淑敏 被告- 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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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钟淑敏与你单位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19)82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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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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