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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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谢阗如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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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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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周化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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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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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张少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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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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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郑春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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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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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吴某成、吴某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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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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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吕某、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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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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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陈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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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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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林某清、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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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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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杨某清、付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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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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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银行三亚分行与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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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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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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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271民初51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郑曰飞 南一豪 南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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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28 | 2020-03-17 |
2 | (2019)琼0271民初5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李龙飞 崔艳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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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28 | 2020-03-17 |
3 | (2019)琼0271民初5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张风强 郭珍秀 三亚苏商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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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28 | 2020-03-17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张风强郭珍秀 三亚苏商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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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7 | 2019-09-29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李龙飞 崔艳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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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6 | 2019-09-29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南建新 郑曰飞 南一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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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6 | 2019-09-29 |
7 | (2018)琼0271民初105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姚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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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27 |
8 | (2018)琼0271民初1060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梁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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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27 |
9 | (2018)琼0271民初1060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吴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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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30 | 2019-06-27 |
10 | (2018)琼0271民初1052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陈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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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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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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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文永娜 黄晓翔 黄成禹 杨发晓 王沐坤 张林 唐雄军 吴平平 王金良 沈小杨 黄建亘 莫健辉 文远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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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张林、王金良、唐雄军、黄建亘、文远彬、文永娜、吴平平、黄成禹、黄晓翔、杨发晓、沈小杨、王沐坤、莫健辉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2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386.86元、利息7194.2元、违约金9085.92元,合计66666.98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林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金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0150.42元,并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0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金良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唐雄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5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1674.48元、利息4517.96元、违约金6578.95元,合计62771.39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6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唐雄军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黄建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581.44元、利息5648.64元、违约金9355.51元,合计65585.59元,并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黄建亘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文远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1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1045.16元、利息7483.94元、违约金10340.23元,合计68869.33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文远彬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文永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5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601.13元、利息5593.16元、违约金9376.86元,合计65571.15元,并按照《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文永娜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吴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9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122.46元、利息6336.23元、违约金11173.97元,合计59632.66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吴平平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黄成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7276.22元、违约金6153.87元,合计63430.09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5年版)》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8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黄成禹负担。(2021)琼0271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黄晓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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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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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辜斯涛 李晓霞 刘希 辜斯恩 于永 陈霞 盛银兰 荣炜 郭仁帅 陈雪琼 刘武宪 赵支农 洪英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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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辜斯涛、辜斯恩、郭仁帅、陈雪琼、陈霞、于永、刘武宪、盛银兰、刘希、李晓霞、洪英才、荣炜、赵支农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辜斯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880.71元、利息23280.02元、违约金11092.18元,合计94252.91元,并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5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辜斯涛负担。(2021)琼0271民初8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辜斯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2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618.05元、利息6683.74元、违约金9754.39元,合计67056.18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7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辜斯恩负担。(2021)琼0271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郭仁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014.6元、利息15662.36元、违约金13071.56元,合计101748.52元,并按照《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3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郭仁帅负担。(2021)琼0271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陈雪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2587.69元、利息21494.69元、违约金13925.3元,合计128007.68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雪琼负担。(2021)琼0271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陈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1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833.7元、利息11845.88元、违约金11043.66元,合计67723.24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9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霞负担。(2021)琼0271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于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5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2171.23元、利息41712.25元、违约金29386.08元,合计223269.56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4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于永负担。(2021)琼0271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刘武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4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64.43元、利息28449.66元、违约金18222.88元,合计146636.97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23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刘武宪负担。(2021)琼0271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盛银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4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9.53元、利息26269.3元、违约金18150.19元,合计144419.02元,并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盛银兰负担。(2021)琼0271民初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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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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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文远彬 杨发晓 王沐坤 莫健辉 王金良 唐雄军 黄晓翔 张林 黄建亘 黄成禹 文永娜 沈小杨 吴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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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之一原2021年8月24日刊登于《新浪司法网》的(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张林、王金良、唐雄军、黄建亘、文远彬、文永娜、吴平平、黄成禹、黄晓翔、杨发晓、沈小杨、王沐坤、莫健辉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2020)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更正为“(2021)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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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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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李晓霞 盛银兰 刘武宪 郭仁帅 陈雪琼 辜斯恩 刘希 洪英才 陈霞 赵支农 荣炜 辜斯涛 于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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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之一原2021年8月24日刊登于《新浪司法网》的(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辜斯涛、辜斯恩、郭仁帅、陈雪琼、陈霞、于永、刘武宪、盛银兰、刘希、李晓霞、洪英才、荣炜、赵支农信用卡纠纷十三案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更正为“(2021)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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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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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5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熊跃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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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5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熊跃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5474.13元,利息暂计19596.15元,违约金暂计9078.51元,合计84148.79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以及从2021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474.13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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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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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52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翁荣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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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5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翁荣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7349.06元,利息暂计14254.42元,违约金暂计6890.7元,合计78494.18元(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以及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7349.06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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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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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5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吕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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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5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吕作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4618.33元,利息暂计20780.75元,违约金暂计13299.89元,合计108698.97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以及从2021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74618.33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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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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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5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刘素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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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5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刘素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7957.98元,利息暂计15675.92元,违约金暂计17564.18元,合计111198.08元(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以及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77957.98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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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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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李晓霞 盛银兰 刘武宪 郭仁帅 陈雪琼 辜斯恩 刘希 洪英才 陈霞 赵支农 荣炜 辜斯涛 于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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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琼0271民初8461、8462、8464、8466、8468、9053、9055、9056、9057、9058、9059、9061、9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辜斯涛、辜斯恩、郭仁帅、陈雪琼、陈霞、于永、刘武宪、盛银兰、刘希、李晓霞、洪英才、荣炜、赵支农信用卡纠纷十三案[8461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波告向原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9,880.71元、利息暂计23,280.02元、违约金11,092.18元,合计94,252.91元(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以及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9,880.71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462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0,618.05元、利息暂计6,683.74元、违约金9,754.39元,合计67,056.18元(暂计至2020年2月19日),以及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618.05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464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3,014.60元、利息暂计15,662.36元、违约金13,071.56元,合计101,748.52元(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以及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73,014.60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466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2,587.69元、利息暂计21,494.69元、违约金13,925.30元,合计128,007.68元(暂计至2021年3月14日),以及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2,587.69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468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4,833.70元、利息暂计11,845.88元、违约金11,043.66元,合计67,723.24元(暂计至2019年11月7日),以及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44,833.70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053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52,171.23元、利息暂计41,712.25元、违约金29,386.08元,合计223,269.56元(暂计至2021年05月08日),以及从2021年05月0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52,171.23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口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9055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64.43元、利息暂计28,449.66元、违约金18,222.88元,合计146,636.97元(暂计至2021年04月10日),以及从2021年0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9,964.43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056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9.53元、利息暂计26,269.30元、违约金18,150.19元,合计144,419.02元(暂计至2021年04月29日),以及从2021年0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9,999.53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057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71286.90元、利息暂计2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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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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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被告- 文远彬 杨发晓 王沐坤 莫健辉 王金良 唐雄军 黄晓翔 张林 黄建亘 黄成禹 文永娜 沈小杨 吴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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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琼0271民初9440、9441、9442、9444、9446、9447、9451、9453、9454、9455、9456、9457、94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张林、王金良、唐雄军、黄建亘、文远彬、文永娜、吴平平、黄成禹、黄晓翔、杨发晓、沈小杨、王沐坤、莫健辉信用卡纠纷十三案[9440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0,386.86元,利息暂计7,194.20元,违约金暂计9,085.92元,合计66,666.9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4日),以及从2019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386.86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41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0,150.4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以及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0,150.42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42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1,674.48元,利息暂计4,517.96元,违约金暂计6,578.95元,合计62,771.39元(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以及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1,674.48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44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背间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0,581.44元,利息暂计5,648.64元,违约金暂计9,355.51元,合计65,585.59元(暂计至2020年3月16日),以及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581.44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46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1,045.16元,利息暂计7,483.94元,违约金暂计10,340.23元,合计68,869.33元(暂计至2020年1月3日),以及从2020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1,045.16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47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0,601.13元,利息暂计5,593.16元,违约金暂计9,376.86元,合计65,571.15元(暂计至2019年5月16日),以及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601.13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51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2,122.46元,利息暂计6,336.23元,违约金暂计11,173.37元,合计59,632.66元(暂计至2018年9月16日),以及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42,122.46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53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7,276.22元、违约金暂计6,153.87元,合计63,430.09元(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以及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7,276.22元为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的利息复利计息)、违约金(由最低还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5%)。二、判令不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9454号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2,527.96元(暂计至2020年1月7日),以及从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2,527.96本金,以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上复利计息即当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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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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