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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澳海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平阴县孔村镇孔村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石膏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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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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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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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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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孙远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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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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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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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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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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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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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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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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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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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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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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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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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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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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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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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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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济南锦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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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平阴县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1-02
    2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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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平阴县人民法院 三版 2019-06-25
    3 - -

    原告- 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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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沁阳市人民法院 G24 2016-09-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送达----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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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0112执5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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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与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执511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履行限制消费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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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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