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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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陈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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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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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史招瑜等文福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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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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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玉凤、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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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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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琳、叶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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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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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陈怡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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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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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吴培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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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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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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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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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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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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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财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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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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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海口龙华支行)与海口市振发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陈慧、冯学劝、谢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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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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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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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6民初1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陈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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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9-22 |
2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国耀 被告- 马胜利 李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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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05-21 |
3 | (2020)琼0106民初1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陈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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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5-12 |
4 | (2019)琼0106民初16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黄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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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4 | 2020-04-26 |
5 | (2019)琼0106民初14343-14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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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23 | 2020-03-10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黄史 梁才智 陈琼 颜春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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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1 | 2020-01-19 |
7 | (2019)琼0106民初16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黄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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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1-12 |
8 | (2019)琼0106民初16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黄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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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9-12-31 |
9 | (2019)琼0106民初14342-14345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航支行 被告- 陈亚黑 胡丽萍 范力江 张德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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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0 | 2019-11-19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黃史 韩寅元 黄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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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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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692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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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9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钟代明 龙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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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6921号之一钟代明、龙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钟代明、龙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8执6921号限制消费令,载明:对被执行人钟代明、龙秀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琼0108执6921号失信决定书,载明:将钟代明、龙秀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2021)琼0108执692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代明、龙秀娟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金额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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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2 |
(2021)琼0108民初11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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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莫翠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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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22号莫翠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莫翠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翠碧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7942.3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6月7日,尚欠利息5978.98元。自2018年6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莫翠碧负担646.8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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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3 |
(2021)琼0108民初11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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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赵明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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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0号赵明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赵明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明德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4981.6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月7日,尚欠利息3831.27元。自2019年1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2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赵明德负担506.2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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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4 |
(2021)琼0108民初11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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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符英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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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2号符英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符英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符英荣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2.55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6月7日,尚欠利息3751.4元。自2018年6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2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符英荣负担649.2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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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5 |
(2021)琼0108民初11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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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谢晋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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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20号谢晋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谢晋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晋益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6797.7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4月11日,尚欠利息8143.37元。自2020年4月11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5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晋益负担670.5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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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6 |
(2021)琼0108民初11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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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3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符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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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38号符章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符章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符章文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7806.7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6月7日,尚欠利息8685.95元。自2018年6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符章文负担1227.5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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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7 |
(2021)琼0108民初11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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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2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李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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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29号李江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李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华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4895.99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9月29日,尚欠利息2747.36元。自2018年9月29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江华负担497.3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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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8 |
(2021)琼0108民初11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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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张达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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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6号张达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张达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达奇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4492.71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20日,尚欠利息3099.79元。自2020年1月20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9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达奇负担478.9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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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9 |
(2021)琼0108民初11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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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王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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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35号王平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王平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文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6631.2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月23日,尚欠利息6683.11元。自2019年1月23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1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平文负担1148.1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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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10 |
(2021)琼0108民初11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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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 被告- 谭仁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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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4号谭仁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谭仁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仁端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9.8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8月7日,尚欠利息6266.51元。自2018年8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谭仁端负担979.8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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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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