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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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必英、唐国军等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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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03民初65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唐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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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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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捷信建材有限公司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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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2民初613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宝鸡市捷信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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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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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捷信建材有限公司诉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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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2民初613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宝鸡市捷信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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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9 |
4 |
四川天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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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586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天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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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2 |
5 |
熊敏、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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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289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熊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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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2-02 |
6 |
遂宁市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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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20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遂宁市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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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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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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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1执71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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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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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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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民初4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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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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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天元、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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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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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19 |
10 |
蒋忠珍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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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9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蒋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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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13 | 2019-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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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蒋忠珍诉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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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9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蒋忠珍 被告-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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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蒋忠珍诉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月9月17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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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2 |
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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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谭正权 被告-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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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正权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因(2019)川0903民初259号借款纠纷一案,对担保时效一项提起上诉。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附件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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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3 |
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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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谭正权 被告-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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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正权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3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0.485%为标准,从2017年6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谭正权对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谭正权对被告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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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4 |
原告朱芳群诉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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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40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芳群 被告- 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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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芳群诉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芳群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朱芳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900元,由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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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5 |
上诉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道增、被告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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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民终1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魏道增 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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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9民终1240号上诉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道增、原审被告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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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6 |
原告遂宁市德云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天元、刘雪飞、席志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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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遂宁市德云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天元 刘雪飞 席志华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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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德云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天元、刘雪飞、席志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南湖半岛14#楼商砼款10646014.5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期间的利息且相互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各被告按合同800万元的5%即40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月7月9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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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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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祖强与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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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41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祖强 被告-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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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祖强与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祖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2%为标准,从2017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姚祖强对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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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8 |
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睬你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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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2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谭正权 被告-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汇融资理睬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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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谭正权与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睬你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3万元及2017年6月至今15.3万元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5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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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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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兴集团与被上诉人杨萍、被告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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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民终1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北兴集团 被上诉人- 杨萍 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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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9民终1241号上诉人北兴集团与被上诉人杨萍、原审被告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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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10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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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民终1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魏道增 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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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9民终1240号上诉人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道增、原审被告人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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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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