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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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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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69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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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5 |
| 2 |
曾肖辉与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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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1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曾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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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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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娟与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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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8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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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1-03-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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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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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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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可诉你和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学可36806元;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学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7元,二被告负担3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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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 2 |
(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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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学可 当事人-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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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可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学可36806元;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学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7元,二被告负担3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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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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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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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学可 当事人-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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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可诉你和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学可36806元;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学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7元,二被告负担3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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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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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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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学可 被告- 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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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可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学可36806元;二、被告深圳市怡养康体养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学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7元,二被告负担3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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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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