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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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碧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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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碧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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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邵自德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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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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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邵自德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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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邵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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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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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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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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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纠纷 |
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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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何劲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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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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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邵自德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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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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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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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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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碧莹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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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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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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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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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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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12民初7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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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9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邵振航 邵梦宁 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邵自德 张福女 邵振宁 贝林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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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贝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贝林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购款17000000元;2、被告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固定溢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需扣减已支付的644500元);3、被告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贝林峰对被告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追偿;4、被告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贝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5、驳回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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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2020)浙0281民初108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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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张翼辉 当事人-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滢荧 朱剑 戚丽佳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琼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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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翼辉与朱剑、张琼瑶、杨滢荧、戚丽佳、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8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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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3 |
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贝林峰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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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9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邵自德 张福女 邵振宁 邵振航 邵梦宁 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贝林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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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995号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贝林峰:本院受理(2020)浙0212民初7995号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贝林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20年11月30日承办人:民二庭李勤联系:0574-55129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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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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