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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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3执1345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8 | 详情 |
2 | (2021)浙执11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7 | 详情 |
3 | (2020)京0108执12274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4 | (2020)浙0102执1383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5 | (2020)浙0102执1313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6 | (2020)京0108执998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7 | (2020)京0108执198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2 | 详情 |
8 | (2019)浙07执912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3 | 详情 |
9 | (2019)浙执23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5 | 详情 |
10 | (2019)京03执1077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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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14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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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4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傅淼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徐茂栋 当事人-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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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418号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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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2 |
(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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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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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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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3 |
(2019)粤0391民初316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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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栋 傅淼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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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58250元;三、被告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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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4 |
(2019)粤0391民初31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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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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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7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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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5 |
(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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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孔世海 被告-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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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本院已受理原告孔世海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0108民初2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2019)浙01民辖终267号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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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6 |
(2018)浙0102民初3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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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孔建肃 被告-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徐茂栋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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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孔建肃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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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7 |
(2018)浙0102民初3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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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0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丹丹 当事人-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 傅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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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045号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本院受理原告朱丹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朱丹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书记员戚文竹0571-8675293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1206办公室邮编:310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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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8 |
(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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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孔世海 被告-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徐茂栋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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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徐茂栋、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孔世海诉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徐茂栋、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浙0108民初2942号]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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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9 |
(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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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29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孔世海 被告-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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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本院受理原告孔世海诉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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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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