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衡元倍康

    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1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圣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1民初11108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圣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01-03 2019-08-29
    2

    广州圣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1民初111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圣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01-03 2019-08-29
    3

    、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4行审55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12-18 2019-01-07
    4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东琴包装制品厂与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1民初11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东琴包装制品厂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12-10 2020-08-07
    5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东琴包装制品厂诉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1民初11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东琴包装制品厂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12-10 2020-07-3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加工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2 (2018)粤0111民初11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东琴包装制品厂 被告- 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111执612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05 详情
    2 (2019)粤0111执582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8 详情
    3 (2019)粤0111执5828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2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江劳人仲案字[2018]0044号 收起

    ... 展开
    江劳人仲案字[2018]00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谢海侠 被告- 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海侠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04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03月05日 收起

    ... 展开
    2018-03-05
    2

    江劳人仲案字[2018]0043号 收起

    ... 展开
    江劳人仲案字[2018]004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汪丽娟 被告- 杭州衡元倍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申请人汪丽娟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04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03月05日 收起

    ... 展开
    2018-03-0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