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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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加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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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3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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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30 |
2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艳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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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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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2-30 |
3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加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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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9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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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04-23 |
4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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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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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9-04-19 |
5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加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侯青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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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保96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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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9-07-26 |
6 |
侯青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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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保96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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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9-05-24 |
7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加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侯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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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财保32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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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9-05-13 |
8 |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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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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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9-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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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李艳祥买卖合同纠纷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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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艳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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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4432号李艳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800元;二、被告李艳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货款4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期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李艳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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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2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平丽买卖合同纠纷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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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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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4047号马平丽: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云011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5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按月息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6,000元,合计336,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马平丽负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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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3 |
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马平丽买卖合同纠纷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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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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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4047号马平丽: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云011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云南四海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5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按月息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6000元,合计336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马平丽负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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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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