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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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恢94号 | - |
申请人-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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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8-2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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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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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8-11-06 | 2019-05-23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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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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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8-11-02 | 2019-05-23 |
| 4 |
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思兴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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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121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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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20-10-28 |
| 5 |
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思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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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06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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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20-10-28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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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2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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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17-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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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被告-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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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455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14000000元;支付诉讼费11080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8151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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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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