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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源造船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应勇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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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应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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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港湾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世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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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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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港湾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宁波市敏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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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宁波港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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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撤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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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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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波市敏杰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港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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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宁波市敏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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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闫增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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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闫增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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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孙哲敏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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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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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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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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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孙哲敏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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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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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宁波港湾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清算案件强制清算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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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诉人-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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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孙哲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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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应勇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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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孙哲敏:本院受理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与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月十三日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4-874122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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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3
    2

    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孙哲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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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应勇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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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孙哲敏:本院受理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补充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吴琴琴电话:0574-874122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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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2
    3

    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孙哲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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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应勇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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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6513号孙哲敏:本院受理原告应勇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吴琴琴电话:0574-874122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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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4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闫增权、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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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14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 孙哲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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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1453号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闫增权、孙哲敏: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0元,支付利息622493.06元、罚息395516.67元、复利6833.92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得对罚息及复利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若被告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化市南山路92号房地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钱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相关权证信息如下:1.[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6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7号]、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8号]、3.[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1号]、4.[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57号]、5.[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5号]、6.[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4号]、7.[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4)字第1-60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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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7
    5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孙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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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14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闫增权 孙哲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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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1453号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孙哲敏: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闫增权、孙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原告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支付借款内利息人民币622,493.06元,利息复利6,833.92元,罚息395,516.67元(暂算至2015年9月27日实际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偿还日止)以上合计50,024,843.6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南山路92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60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7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8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89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1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2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57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3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5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4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4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5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6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6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3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7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2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8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58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599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59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600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4)第1-60160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69602号;土地证号:奉国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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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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