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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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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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5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鹏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光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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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515号深圳市鹏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深圳市鹏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光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5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45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光洋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鹏昌家具有限公司承担800元,原告自行承担189元。原告已预交的8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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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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