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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柏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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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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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倩、唐鹏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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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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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俊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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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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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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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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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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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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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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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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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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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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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漆明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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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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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高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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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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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礼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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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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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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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琼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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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琼容: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901号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琼容返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74.8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29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97元,由王琼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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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2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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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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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世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900号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杨世强返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杨世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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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3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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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小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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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903民初1699号
    吴小利: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吴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7.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年利率18%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吴小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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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4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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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琴 姚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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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3368号
    姚术平、张琴: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术平、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遂宁农商行信农借(2019)004275-0067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姚术平、张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9587.18元,及截至2022年2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16020.74元,以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22年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79587.18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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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5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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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丽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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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3598号
    王丽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丽芬立即偿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5098.56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利率从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丽芬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5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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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6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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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玉秀 周先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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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3599号
    周先福、蒋玉秀: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福、蒋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周先福、蒋玉秀立即偿付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1453.62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利率从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先福、蒋玉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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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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