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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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贤定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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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58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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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3 |
2 |
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浩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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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60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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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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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执26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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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6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安迪 陈贤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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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671号深圳市富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贤定、刘安迪:申请执行人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38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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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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