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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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杨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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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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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王怀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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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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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黄晓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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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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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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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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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徐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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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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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刘兵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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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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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周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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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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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潘文秀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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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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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姚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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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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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席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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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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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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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仕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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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肖仕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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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仕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仕昆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AB字0117号);二、被告肖仕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4590.55元、利息7931.83元、罚息439.25元及2019年8月3日后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肖仕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明生苑4单元5层1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8元,由被告肖仕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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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仕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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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肖仕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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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仕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AB字0117号);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6781.76元截至2018年11月7日欠付的罚息1082.88元(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共计237864.64元,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等(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决原告享有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明生苑4单元5层1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316760号)折价或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的权利;4、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8月0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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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3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赵冰、何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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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17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赵冰 何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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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赵冰、何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赵冰、何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手续费人民币18000元,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3352.3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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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4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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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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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月23日的借款本息72241.42元,2018年1月23日之后的借记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元,由被告付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司法调解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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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5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兵、梁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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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刘兵 梁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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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兵、梁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兵、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月23日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7972.35元,2018年1月23日之后的借记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由被告刘兵、梁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司法调解中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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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6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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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杨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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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月23日的借款本息89263.65元,2018年1月23日之后的借记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司法调解中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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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7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兵、梁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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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刘兵 梁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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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兵、梁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归还爱家分期借款本金24157元,剩余29期分期手续费2898.64元,截止2018年1月23日信用卡欠款10916.51元(含借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计利息、滞纳金等;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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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8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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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杨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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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归还爱家分期借款本金56661元,截止2018年1月23日信用卡欠款32602.65元(含借计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计利息、滞纳金等);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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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9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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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03民初35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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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归还爱家分期借款本金38878元,截止2018年1月23日信用卡欠款28698.06元(含借记利息、滞纳金),未抛账分期手续费4665.36元,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计利息、滞纳金等);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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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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